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0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陈仕林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统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作物征收及相关安置政策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540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复文标题: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0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陈仕林代表:
《关于统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作物征收及相关安置政策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事宜
(一)关于土地征地组织实施主体事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关于安置补助标准事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见,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目前,我省正组织制定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拟于近期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关于征前程序事宜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履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公告、听证程序、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六步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各地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家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事宜
近年来,我省农业农村部门认真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工作,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工作,2018年以来持续开展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工作,完成调查实测面积6531.97万亩(其中:承包地面积6353.85万亩),承包合同签订率98.5%、“一户一档”建档率96.9%。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发7510375本、实发7327305本,颁证率97.56%。全省解决确权信息不准涉及的农户136751户、解决暂缓确权涉及农户44418户,解决暂缓确权涉及的承包地面积189977.58亩。
下一步,我省农业农村部门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一是把证书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三是开展延包试点,保护原有承包地稳定,探索延包试点具体办法和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