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75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丁洁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延长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提高补助标准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75号
主办单位: 省林业局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7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丁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提高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退耕还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长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年限,提高补肋标准”事宜
2000年,我省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及生活费补助。2004年改粮食补助为现金补助后,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239元(以粮折现210元、现金补助20元,省级粮食调运费9元),补助年限为还经济林5年、还生态林8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在原有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还生态林补助年限又延长8年,还经济林补助年限又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25元,省级粮食调运费每亩每年9元,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每亩补助2984元、还经济林每亩补助1865元。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中央财政安排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等。2018年起,为增加退耕农户收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对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面积,每亩按20元安排了抚育补助。
为了保证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到期后退耕农户的收益,退耕地营造生态林且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营造为商品用材林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采伐,并利用已经形成的郁闭条件,发展林下经济,获得经济收入。为确保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既能巩固工程建设成效,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将积极继续向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得到国家层面更大力度政策支持。
二、关于“延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年限,提高补助标准”事宜
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农户补助标准1200元/亩,5年分三次兑现,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当时国家出台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新一轮退耕还林不再限定生态林比例,并允许农民林粮间作,发展林下经济,可以缓解因退耕造成近期农民收入减少等问题;二是退耕农户不再承担配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三是农村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支出水平不断提高,整体上强化了退耕户的生计保障;四是巩固成果所需开展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可以通过现有各类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解决;五是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追加一些补助;六是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户对劣等地的依赖程度降低。
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较低的问题,近年来各地陆续均有反映,我局也通过各种途径、不同渠道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2017年,国家已对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从每亩300元提高到了400元,也表明国家对各地反映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低的问题高度重视。下步我们就延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年限和提高补助标准问题,将继续向国家有关部委呼吁,争取得到国家层面更大力度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