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杨建群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建设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2号

  主办单位: 省林业局

  会办单位: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复文标题: 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杨建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制定出台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相应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建设标准事宜

  (一)恢复林地原状已有现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非法占用林地或者从事各类危害林地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可以处以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另外,《贵州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也对限期恢复林地原状、补种林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恢复林地原状工作已经取得实效

  近年,我省积极开展国家森林督查、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等执法专项行动,大力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动,切实做到“以最严厉的法治和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严守两条底线,有效的保护了我省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在涉林案件查处中,林业部门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主体进行查处。对滥伐、盗伐林木的,除对毁坏林木依法赔偿外,还责令违法主体补种5-10倍的林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除进行罚款外,还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为确保恢复工作落到实处,2017年6月23日,我局印发了《“省行动办”关于开展2017年专项行动案件查处和处罚执行情况调度的通知》(黔森保通〔2017〕5号),明确规定了对破坏林地能原址恢复的务必原址恢复,原址确实不能恢复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商检察机关同意后进行异地恢复。恢复林地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之后,才算作案件查处执行完毕。据统计,自2014年9月我省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以来,全省林业部门共查处涉林案件44936起(其中涉林行政案件29630起,刑事案件15306起)。从林业执法工作实践来看,限期恢复林地这一环节的工作推进比较顺利,取得一定成效。

  (三)复绿工程实施可依据现有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

  在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实践中,涉林案件复绿工程的实施和验收标准与现有造林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相一致,有较为规范的程序和清晰的操作方法,可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对于实际操作中执法标准难以掌握、法律依据适用不明确等问题,可根据《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解释。

  综上所述,恢复林地原状工作已有现实法律、法规、制度依据,且在贵州省涉林案件查办工作实践中,恢复工作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可以不再重复立法或者另行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二、关于出台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政策措施事宜

  多年来,我局多次商请省检察院、省法院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不正确履职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益诉讼,并邀请检察机关对全省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益诉讼专题培训。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省检察院完善生态公益诉讼相关工作,督促各级林业执法部门依据部门职能职责做好涉林案件调查、办理、移送等系列工作。

  下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省法院、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相关办法的制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助推完善相关办法。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