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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潘中泽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对残疾军人在高速公路驾驶小客车行驶减半收费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92号

  主办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会办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复文标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潘中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残疾军人在高速公路驾驶小客车行驶减半收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残疾军人自驾小客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费通行收费公路的范围。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可以免收车辆通行费。非以上范围的车辆,应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

  二是我省对办理ETC的用户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并在全省高速公路实行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ETC用户在享受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享受9.5折车辆通行费普惠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文件要求,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2020年1月9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家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残疾军人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其中在交通出行方面作出了三项规定,分别是“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乘坐境内运行的货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以上规定已明确了目前国家对残疾军人在交通出行方面的优待政策,同时也兼顾考虑了残疾军人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不同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的实际情况。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厅在下步工作中会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在法律框架内依照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出台的优待措施,充分体现对他们的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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