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兰定芬,包璐,何枚桂,黄开军,刘志坚,潘义英,唐永兰,王万敏,周跃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高寨苗族布依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91号

  会办单位: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兰定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寨苗族布依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在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中,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2013年7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明确:“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我省部分民族乡根据该政策,积极通过棚户区改造改善民族乡所在地居民的住房条件,及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9年底,全省8个市(州)和贵安新区18个县(市、区、特区)54个少数民族乡累计实施棚户区改造86个项目3.9万户。

  2019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草原局印发《关于申报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19〕62号),明确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的“六个严禁”要求。其中,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的建制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但是,随着国家棚改政策的调整,除全国重点镇外,一般建制镇从2020年起均不得申报棚户区改造计划,相应的民族乡也没有了政策支持。我厅将在小城镇建设、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垃圾、农村危房改造和传统村落政策上对民族乡给予大力支持。

  对您的关心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