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1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兰定芬,包璐,何枚桂,黄开军,刘志坚,潘义英,唐永兰,王万敏,周跃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高寨苗族布依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91号
会办单位: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复文标题: 省民宗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兰定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寨苗族布依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属于多民族聚居的省份,现有民族乡193个。2017年6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
2017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九条规定:“优先支持民族自治县建设一批民族特色鲜明的特色小城镇、民族乡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村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省“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共312个(位居全国第一),全省“省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共1008个。近三年来,我委共安排资金1184万元支持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
《意见》第十条规定:“认真落实《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关于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规定,确保民族乡在汽车客运站、街道、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项目建设上与建制镇享受同等待遇”。近年来,我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确保民族乡在公用设施项目建设上与建制镇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省、市(州)加大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17年起,省财政通过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安排每个民族自治县2000万元以上,并作为固定补助基数。对民族乡补助50万元,单独予以列示”。截至2019年底,省财政每年通过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安排每个民族自治县2000万元以上,对民族乡补助5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以整体划拨方式下划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高寨苗族布依族乡可以向开阳县财政部门提出民族乡补助经费使用申请。
下一步工作中,我委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有关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族乡与建制镇享受同等待遇。同时,结合我委职能,在《贵州省“十四五”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中对民族乡发展进行重点考虑,在民族发展资金和产业项目的安排上对民族乡予以积极支持,促进民族乡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