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6号建议的答复
李日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我厅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与省委编办领导对接沟通,省委编办专程到我厅调研座谈。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楚定位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对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还对推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这些重要指示和重大部署,为我们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思想认识、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地位作用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2016年以来,我省扎实开展了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按改革要求,组建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县级生态环境局统一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基本完成了改革任务,构建了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环境执法机构105家,其中市(州)级9家,县(市、区)96家(含开发区)。同时,我省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全部建立由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并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协调有关制度机制。
(一)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我省《指导目录》在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列出的248项执法事项中,除第一责任层级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49项事项和涉海洋等环境管理的28项事项外,保留执法事项171项,梳理增加省级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8项,形成我省执法事项179项。其中省级14项、市(州)级165项;行政处罚事项164项,行政强制事项15项。厘清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定位,进一步强化主责主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的执法体制,指导各级队伍规范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晰界定执法边界,促进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和力量,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和执法能力与实际需求不适应的问题。
(二)积极探索建立高效运行的综合执法模式。遵义市、铜仁市、安顺市积极探索建立“局队合一”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整合行政执法力量。贵阳市整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各类执法职能和人员力量,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县(市、区)执法大队作为市执法支队派出机构,县(市、区)分局局长和执法大队长分设,执法工作由市支队直接领导,有效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二、关于“加大培训力度”的建议
(一)大力加强执法人才培养。厅党委高度重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才培养,为解决当前基层执法人员总量偏少问题,我厅正积极协调编制部门增加编制使用计划;同时,以培养、引进、用好综合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行政执法人才为重点。今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党委专门制定下发了《省生态环境厅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提出“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人才发展目标,压紧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力争 “十四五” 期间实现生态环境领域重点人才倍增,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二)持续加大执法人员培训。严格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要求,组织举办高质量的岗位培训班。结合重点工作和执法难点对在岗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十三五”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全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164人次,组织各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培训执法人员8553人次,组织在编执法人员人均培训近2次,在岗执法人员人均培训3.45次。“十四五”期间,我厅将继续加大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培训,把执法培训纳入干部培训的四个方面重点,结合新修订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技能等方面开展针对不同对象、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高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三)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安排,连续五年开展“全年、全员、全过程”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人员素质和队伍形象逐步提升。突出目标导向开展练兵,服务保障“五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役。累计组织5683人次参加执法大练兵,先后有9个集体和12名个人获生态环境部表彰,74个集体和76名个人获省生态环境厅表彰。“十四五”期间,我厅坚持从严管理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继续深入、扎实的开展执法大练兵。
三、关于“加大环保执法检测监测仪器装备的配备”的建议
(一)大力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结合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下达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并建成联网,实现“全覆盖”,累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1251家,共1650个排口及6560台(套)自动监测设备。其中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557家,共768个排口站点及3040台(套)自动监测设备。并在全省重点监控排口自动监控站房安装智能监控设施,共在910家排污单位1178个重点监控排口和自动监控站房安装智能监控仪1178台、门禁1106套、摄像头2236个。实现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设备运行状态、设备关键参数的同时上传,有力保障了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同步投入资金建设1140条有线传输网络,解决我省山区无线网络传输不稳定、视频传输费用高的问题。
(二)大力提升执法的科技支撑水平。采取省一级建设、三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执法部门共享的方式,于2017年底建成投用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110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移动执法系统,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实现“移动执法、超标督办、公文处理、信息管理、随机抽查、执法培训”功能一体化和省、市、县三级部门联动执法。
(三)积极推动无人机等新技术的运用。为进一步扩展环境执法覆盖范围,鼓励各地积极应用无人机参与环境执法暗查、暗访、生态环境监察、大气污染巡查、流域污染巡查等执法工作。2021年2月,我厅统一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49台便携式单边无人机、572台执法记录仪、14套水下机器人、14台热成像仪、14台红外线摄像仪以及200盒快速检测包等现场执法设备,有效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和科技水平。“十四五”期间,我省将按照国家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执法必需的基本设备、执法用车,规范环境执法队伍统一着装,结合工作实际增配新型快速精准取证执法装备;加快推动现场执法设备建设,配备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等执法调查工具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实现“水-陆-空”全方位立体执法监管。
(四)建立完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2014年以来,我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投入21.5亿余元建设完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显著提升了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截至2020年底,我省已建成覆盖88个县(市、区)的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201个(其中国控点位36个、省控点位165个);建成省级以上水质自动监测站174个(覆盖22个跨市(州)境考核断面和48个国家考核断面)。
(五)强化应急防护设备配置。2014年以来,我厅在全省各市州(含贵安)建立起环境保护应急物资库19个,配备如吸油毡、围油栏、对讲机、测距望远镜、录音笔、气体检测仪、辐射报警仪、防寒服等多种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用防护装备,日常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省厅每年都根据各地上报的需求,经综合考虑后,在预算资金范围内,按程序采购一定数量的物资,补充到各地物资库。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虽然我省在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面对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与任务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力量严重不足、人少,执法力量弱,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手段不全,特别是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执法规范化水平都有待提高。二是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体制机制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综合执法改革成效还未完全体现,难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的新任务和新要求,需要继续做好后半篇文章。三是新划入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事项落实还有不少困难,生态领域的执法范围和操作标准不明晰,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界限不清,机制尚不健全,在执法重心下移的情况下,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承担的责任和能力严重倒挂,执法职责很难落地。
下一步,我厅将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能力建设为保障,继续大力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升我省基层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水平。
2021年6月30日
(1.此件公开发布;2.联系人:黎金桦;联系电话:189320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