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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57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杨阿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解决重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省级层面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针对全省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工程用地手续办理困难问题,省级层面成立了“贵州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部门联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进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4号),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主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本市(州)内相邻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区域调剂补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统筹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保障辖区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采取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以县域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落实的可采取省内调剂,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雷山县实施水利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应优先在黔东南州域内调剂解决,也可通过省级新增耕地流转平台流转解决。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水利部门指导地方政府及项目法人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支持全省国家重大水利项目建设。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30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颜波;电话:0851-868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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