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565号建议的答复
李秀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林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配套操作细则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老系统不兼容的问题
2021年5月,我厅会同省林业局印发的《关于抓紧移交接收林权登记档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8〕529号)明确规定,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收林权登记档案后,负责对已接收的林权登记档案进行清理,并组织坐标转换,转换为大地2000坐标系。如发现界线交叉重叠、现勘界不符合要求、指界错误、地类错误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申请工作经费,重新组织开展勘界、权属调查工作,通过更正登记予以纠正,确保登记真实、准确,所需经费不得转嫁给群众和企(事)业单位。
关于重新测绘成果会与原林权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原有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原则,原林权调查成果没有变化的,可以沿用。如果申请换证,重新开展测绘,发现测绘成果与原林权调查成果不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重新勘界、权属认定。完成勘界和权属认定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标准和要求,将最新的测绘成果导入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
三、关于办证成本较高的问题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明确规定“(七)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林草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十)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由此可见,如果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是要重新开展测绘,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转换、测绘调查相关服务,是市场行为,我厅只能政策指引。
四、关于出台原林权证如何办理抵押或其他相关手续及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的建议
自2006年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已出台一系列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文件。2007年6月25日,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林业厅联合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黔农信发〔2007〕63号),就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形式、对象、用途、条件、借款人需提交的资料、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抵押物范围、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抵押物保险、抵押物监管与处置等方面作详细规定;2009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黔农银发〔2009〕223号);2009年11月18日,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贵银发〔2009〕155号;2013年8月13日,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省林业厅联合转发《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黔银监发〔2013〕51号);2018年7月13日,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支持绿色信贷产品和抵质押品创新的指导意见》(贵银发〔2018〕66号);2018年10月23日,省政府金融办、省林业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绿色金融助推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金发〔2018〕20号)。2018年5月7日,省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69号)“(十五)加强金融支持”中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政策再次予以明确。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省自然资源厅统一行使林地确权登记职能,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整理,于2020年7月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826号),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收件标准,135种登记类型几乎涵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所有业务,申请资料全部精简到10份以内,办事环节压减到3个以下。其中,收件清单第9章“抵押权”,详细规定了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标准,明确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原林权证依然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同等效力。
综上所述,我省出台的林权抵押系列政策文件,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规范了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种类、贷款方式、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制定出台的林权类抵押登记统一收件标准和流程,规范了林权类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这些政策文件、业务标准,已满足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和申请林权类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需要,群众和企业办事更便利更快捷,能有效保障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必再出台林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配套操作细则。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6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黄进;联系电话:0851-86833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