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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罗再龙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解决区(县)教师严重不足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153号

  主办单位: 省教育厅

  会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复文标题: 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罗再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区(县)教师严重不足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编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从全国来看,教师编制不足是一个共性的问题。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必须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全国各地各级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编制总量必须控制在2012年底数的范围内。2019年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要求“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从中央对机构编制的相关政策要求来看,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是需要长期执行的,各地所需事业编制只能在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情况

  一是强化编制挖潜创新管理。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2020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编办发〔2020〕105号),要求各地加强编制内教师队伍的补充,充分挖潜编制,盘活存量,创新管理模式,保障中小学校教师队伍所需。二是中小学编制已全面达标。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关于推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69号),2021年9月省委编办联合省教育厅共同对全省各市县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核定编制数、编制余缺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梳理分析,通过本地挖潜创新、调剂保障多数市县已按国家规定的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于贵阳市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缺口较大,通过挖潜创新、调剂保障仍存在一定缺额的市县,省委编办专门制定了《省级事业编制周转使用池实施方案》,科学统筹一定数量省级事业编制空编“使用权”,用于周转贵阳市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并指导各地制定本级事业编制周转使用池方案。目前,通过省、市(州)两级事业编制空编“使用权”周转保障,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按国家基本标准以县为单位保障到位。三是强化编制周转使用。2020年7月,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编办发〔2020〕105号),通过周转使用编制,原则上市(州)考虑所辖县(市、区)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教职工编制数、财力状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工作需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每3年调整核定一次编制,县(市、区)据实动态调整。

  三、我省中小学基层人才建设情况

  为加强基层教师队伍建设,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倾斜政策,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人才发展环境。

  (一)强化基层人才工资保障。落实国家、省对乡村教师的各项工资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等规定,一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二是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义务教育教师,可同时享受相应的津补贴和生活补助;三是建立工资“四项机制”(调查比较机制、调查结果运用机制、义教教师工资收入与当地公务员的联动调整机制、定期工作督查机制),确保乡村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人才评价向基层倾斜。按照《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等文件要求,在人才评价方面大力向乡村教师倾斜,一是区别城市和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对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同时,坚持“凡晋必下”,省、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必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服务1年以上,特别是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须有一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二是向基层教师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对长期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年度考核连续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初级职称,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学历要求,开展基层职称评审认定工作。三是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中,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划定基层合格标准,达到即可取得相应资格,其资格在基层单位有效。同时,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正常的社会化职称评审,让优秀的基层人才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岗位设置向基层倾斜。落实《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人社厅通〔2016〕314号)文件精神,继续在教师聘用方面向乡村学校老师倾斜,一是在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上,大力向基层一线、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倾斜,在不突破国家总体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对村级学校(含教学点)、边远少数民族乡镇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中小学的高级岗位上浮两个百分点,中级岗位上浮三个百分点;二是获乡村教育家称号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三是对于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在编在职在岗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调动交流到乡村中小学,或乡村中小学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四是对在村级学校(含教学点)、或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镇薄弱学校(由同级教育部门给予认定公示)连续任教三年及以上,任教学校考核表现突出(近3年连续单位综合考核排名均位列前30%),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同意,且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在评聘教师岗位时,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四)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继续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02号)文件精神,一是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招聘基层事业单位人员;二是提高基层事业单位限本地户籍招聘比例,鼓励本地人才回流;三是在基层事业单位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四是实施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小等级晋升倾斜政策,把长期扎根服务基层、助力乡村振兴表现突出、任职时间较长等作为小等级晋升的重要指标;五是实施倾斜的考核激励政策,将基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提高到30%;六是对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人员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指标。

  下一步工作中,针对您所提建议意见,我厅将配合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和推动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不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督促各地政府根据《教育法》、《贵州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要求,按照明确划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同时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研制相关政策举措,切实加强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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