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54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胡玲芳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54号
主办单位: 省教育厅
复文标题: 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54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胡玲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专项资金,加大奖补力度,不断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的建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措施等作了明确,并要求各地“在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普惠性民幼儿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的经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2018年12月,我省制定了《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黔财教〔2018〕254号),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00元/生.年,确有困难的地区,最迟于2021年达到此标准。由同级财政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将生均公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公共预算予以保障。且在足额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视财力情况按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逐步将拨款制度延伸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另外,省教育厅每年从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扶持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督促市(州)切实用好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加大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落实的调研指导和督查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和鼓励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二、关于“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人员编制,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进一步减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负担,办学结余投入园舍、教玩具升级改造、保教人员培训等,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
关于“普惠幼儿园人员编制问题”,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根据相关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招聘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时按照自主招聘、自主管理。
另一方面,为了帮助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我省部分市县(市、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选派优秀教师到民办幼儿园进行支教送教、帮扶指导,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但根据中央编办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进一步挖掘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9〕230号)要求:“从严查处中小学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等问题,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到民办学校任教。”所以,继续选派公办教师在民办幼儿园违反国家规定,在今后的“国培”、“省培”计划中,我省将对民办学校校长、教师、保育员等教职工给予政策倾斜。
关于“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等问题,我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安排、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