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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韦祎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全面推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66号

  主办单位: 省司法厅,省委编委办

  复文标题: 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6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韦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全面推广需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201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通知确定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广东、四川、贵州八个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由国务院批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织试点市、县(市、区)或开发区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现形式进行探索。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权交由一个部门行使,或者将一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权交由另一个部门行使。”因此,在全省范围推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但至目前为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在全国或者某省域范围内全面推开的政策要求或依据。

  二、国家对行政许可管理实施有新的要求

  2022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据此,国家正在推动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公布,相关清单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需待有关清单编制公布后,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推广问题。

  三、实现简政放权的现实途径不限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我省“放管服”改革实践中,除了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局来推进简政放权外,各级政府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服务。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机关向行政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代表行政许可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服务中心为许可机关派驻窗口提供服务和规范化管理。近年来,各地政府服务中心通过大力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跨省通办”、“2+2”改革、压缩时限等方式提升审批服水平,也取得了简政放权的良好效果,我省的政务服务水平特别是电子政务服务水平,在全国也处于前列。

  综上,在国家未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出新的政策,且在全省推广需要国务院授权条件下,鉴于国家正在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要求,和我省各级政府更多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推进简政放权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的现实,我们认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瓮安模式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成立专门的行政审批局)时机还不成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司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多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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