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38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龙永贵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638号
主办单位: 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38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龙永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省财政对锦屏县的支持情况
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对锦屏县的补助力度,2017—2021年五年共计下达锦屏县转移支付88.03亿元,尤其是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上已给予锦屏县重点倾斜:共计下达锦屏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24.07亿元,从2017年的4亿元增加至2021年的5.31亿元,年均增幅7.3%。其中,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11.35亿元,近五年均增幅7%;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6.93亿元,近五年均增幅8.5%;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24亿元,近五年均增幅10.5%,高于全省平均2.8个百分点。
二、相关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将“森林覆盖率”“民族因素”“贫困发生率”“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纳入转移支付分配因素的建议
近年来,省级财政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在省对下多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中,都已将“森林覆盖率”“民族因素”“贫困发生率”“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纳入分配因素,对森林覆盖率高、民族人口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给予更多支持。如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中,将各地“森林覆盖率”“民族因素”“贫困发生率”纳入算账因素;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中,选取“石漠化率”“森林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常住人口”“县域内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县域内考核断面涉及的流域面积”6个因素测算分配。以黔东南州为例:省财政下达黔东南州转移支付从2017年302.89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333.64亿元,五年间转移支付总额1702.11亿元。在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上给予黔东南州重点倾斜,如:2021年下达黔东南州均衡性转移支付49.91亿元,补助额度在全省市州中排位第3;下达黔东南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25.36亿元,补助额度在全省市州中排位第1。
(二)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建议
省财政厅按照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要求,充分考虑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多、生态保护难、医疗教育条件差的实际,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支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上,重点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考虑脱贫、教育、医疗等因素,特别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财力支持,提高民族地区的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在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上,协调省级相关部门,从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以及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指导帮扶,进一步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资金分配倾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从近五年的数据看,下达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三个民族自治区转移支付由2017年的780.37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864.25亿元。其中:对黔东南州的补助从302.89亿元增加到333.64亿元,补助额度历年均为三州之首。
同时,省财政通过不断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提高“民族因素”分配权重,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州的支持力度。一是2016年,省财政从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切块安排7.75亿元用于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三个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就此获得补助2000万以上。二是2018年,省财政从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安排补助每个民族乡50万元,共计9650万元;同时,对三个民族自治州本级给予补助各1亿元,共计3亿元。三是2022年起,省财政通过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安排每个自治州新增1亿元、达到2亿元,自治州所辖的每个县市(除三都自治县外)新增200万元、达到2200万元,每个自治县新增1000万元、达到3000万元,每个民族乡新增30万元、达到80万元。以上财力性补助均纳入以后年度补助基数,在今后年度都将继续予以支持。
(三)关于按森林覆盖率测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的建议
为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我省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所有县区均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我省在中央确定的六枝、水城、从江等36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基础上,将其余52个县区作为省对市县引导性资金分配范围,实现了88个县区全覆盖。比照中央分配办法,省财政按照重要性、可操作性、导向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省对市县的分配办法,选取“石漠化率”“森林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常住人口”“县域内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县域内考核断面涉及的流域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权重分别为20%、20%、20%、30%、5%和5%。从分配结果看,2017—2021年,我省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36个县区获得的补助从29.95亿元增加到41.87亿元,占省对市县补助金额的比重从64.6%提高到67.1%,补助资金向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倾斜。以锦屏县为例,2017—2021年,省财政下达锦屏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从3506万元增加到5236万元,年均增幅10.5%,高于全省年均增幅2.8个百分点,五年共计补助2.24亿元。
(四)关于减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地方配套资金、并把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纳入项目资金专项补助的建议
为缓解县级配套资金压力,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市县,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解决配套难的问题:一是中央财政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严格执行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规范配套政策出台程序,将地方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省财政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时,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降低市县两级在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分担比例。同时,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清晰划分支出责任,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行差别化分担比例,如:义务教育类中的公用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县级所属学校中,对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省、市、县按8:1:1比例分担;其他地区按6:2:2比例分担,进一步减轻县级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配套压力。三是不断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提高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财力水平,加大县级财政对配套资金的保障力度。
因此,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鉴于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级项目为财政共同事权或县级事权,县级财政应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保障标准,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同时,建议县级财政在安排或申报公益性项目时,要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提出筹资方案、承诺配套资金。对无力匹配资金的项目,建议停建或缓建;对原已审批正在实施的项目,县级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的,建议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资金,或按程序调整项目建设方案。省财政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关于把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纳入项目资金专项补助的建议,近年来,省级财政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工作,单独安排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2021年又对应出台了《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同时,在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允许计提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进一步加快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同时,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