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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5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徐浩峰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基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动态调整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555号

  主办单位: 省财政厅,省法院

  复文标题: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5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徐浩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动态调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层面统筹基层政法部门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实行动态调整,以满足新时代司法办案工作需要”建议的答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力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2015年,我省印发了《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黔党办发(2015)33号,以下简称《车改方案》),对执法执勤用车作了规定:省、市(自治州)、县(市、区)及以下机关经中央核定的14个执法执勤部门按照不超过编制数40%、60%、70%的比例配备保障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保留比例超过以上标准的部门,每多保留一台车,则核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按照《车改方案》,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了省级机关各单位保留公务用车编制数和各市(州)保留公务用车总量。对于基层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核定,我省《车改方案》充分考虑基层配备数量偏少、执法执勤环境复杂的实际情况,明确县(市、区)及以下的执法执勤部门保留比例为不超过编制数的70%,保留比例高于省级和市(州)级。此外,改革后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以外,其余车辆应纳入跨部门综合保障平台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充分体现了分类保障,统筹协调的改革原则。

  二、关于“在相关制度规定的框架下,根据执法司法的实际情况确定和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建议的答复

  2021年,财政部印发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财资(2021)137号),一是规定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依据机构设置及一线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因素核定;二是明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根据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编制实行总额控制;三是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调整或者人员编制增加原因申请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难以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经分析测算确需核增的,按照核增编制数量相应扣减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并由主管部门将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核减到人。

  目前,省财政厅正在按照财政部要求,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完善我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将按照保障公务、编制控制、经济适用、规范使用的原则,根据我省《车改方案》确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总额控制。

  三、关于“执法执勤车辆补充由省级部门根据编制情况统一配发,购置经费从各基层单位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中扣除,以进一步规范基层执法执勤用车采购和使用管理”建议的答复

  根据《预算法》“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省财政每年按规定及时将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基层政法机关可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按规定购置符合条件的执法执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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