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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韦炫章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46号

  主办单位: 省财政厅

  会办单位: 省林业局

  复文标题: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6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韦炫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中提出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省财政初步建立了多方位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既有不规定资金具体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也有面向不同生态要素、用于重点区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初步形成了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客观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范围和原则

  (一)分配范围。我省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所有县区均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我省在中央确定的六枝、水城、从江等36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基础上,将其余52个县区作为省对市县引导性资金分配范围,实现了88个县区全覆盖。

  (二)分配原则。比照中央分配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按照重要性、可操作性、导向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省对市县的分配办法,选取“石漠化率”“森林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常住人口”“县域内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县域内考核断面涉及的流域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权重分别占20%、20%、20%、30%、5%和5%。同时,比照中央对“三区三州”的支持政策,2018—2020年,每年将资金切块2亿元用于支持原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为加强激励约束,根据生态环保部和财政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对相关县区实施奖惩。

  从分配结果看,2016—2021年,我省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36个县区获得的补助从27.26亿元增加到41.87亿元,占省对市县补助金额的比重从64.6%提高到67.1%,补助资金向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倾斜。以望谟县为例,2016-2021年,省财政下达望谟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从1.15亿元增加到1.63亿元,年均增幅7.3%,六年共计补助9.71亿元。

  二、优化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支持力度

  为弥补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因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以及牺牲的产业发展机会,省级财政不仅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县区,同时还通过优化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多维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支持力度。在测算省对市县的均衡性、民族地区等主要财力性转移支付时,采用影响财政收支的因素进行算账,市县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转移支付规模也相应增加,形成了对这些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以望谟县为例,2016—2021年,省财政下达望谟县均衡性、民族地区、县级基本财力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从5.84亿元增加到8.56亿元,年均增长7.5%,六年共计补助51.27亿元。

  同时,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了覆盖全省八大流域的生态横向补偿机制。2021年,省政府印发实施了《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深化巩固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治理机制,充分调动了市县实施流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以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为目标,探索与长江、珠江中下游地区建立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拓展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同时,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的支持,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力度,努力做好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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