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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7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杨正媛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享受基本养老金补助政策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71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7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杨正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享受基本养老金补助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同时,授权地方制定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即“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要求,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5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33号),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增加5%的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具体办法、资金渠道和办理程序等作了规定,2005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从退休次日起按其退休时初次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5%予以加发。加发5%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这项政策对推进我省地方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幸福和睦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该条款明确了持有《独生子女证》企业职工退休时增加的5%加发养老金仍按月发放。

  您提出的政策建议涉及到我省地方性法律法规修改,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向我省相关主管部门沟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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