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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韦祎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59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司法厅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5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韦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强调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建议

  2021年7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上升为法律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已经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

  二、关于进一步科学界定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的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明确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2016年6月,我省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2号),文件从匡定管理职责、明确主管部门、综合设置机构、执法人员配比、制定权责清单、推进综合执法、优化执法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改进执法方式等多个方面对我省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同年10月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为科学划分综合执法范围、进一步整合执法主体、进一步减少执法队伍提出了工作目标。2018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上述部门成立专门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本领域有关行政执法权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省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口径。

  按照中央、省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省级层面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全省各地结合实际,有序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精简了执法机构,整合了执法力量,有效的解决了多头执法的问题。但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推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不一致,贵阳市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1+3”模式履行综合执法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等职责,共有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571项。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贵阳141个乡(镇、街道)组成了城市管理工作部门,综合执法人员由区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六盘水机构改革后全市执法机构56个,比机构改革前减少32个。目前,除钟山区12个执法机构外,市本级和其他区县各设置执法机构11个。安顺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局队合一”的体制,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劳动保障、市场应急管理、信息和工业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毕节市本级形成了以“城市综合执法局”为核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十一支队伍专业执法”为支撑的执法新格局。铜仁市本级共设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11支,除在国家文件规定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7大领域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外,继续更大范围整合相近或者相似执法职责,设立劳动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能源保障综合执法队伍。黔南州州本级成立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劳动监察等10支队伍。各县(市)继续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发展改革(含能源、价格)、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国土资源、林业(不含森林公安)、水务、商务、体育、粮食、人防、民政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集中到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部分县(市)适当调整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权限。黔东南州本级保留11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县(市)平均11支执法队伍。凯里、镇远、三穗等7个县(市)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丹寨、麻江、黄平等9个县成立行政机关内部综合执法队伍。黔西南州本级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相对集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基础上,再集中林业、税务、商务、粮食、人防、殡葬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除册亨县外,其余县(市)均成立了综合执法局。

  2018年以来,遵义市所辖县(市、区,不含省直管的仁怀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跨部门跨领域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批复》,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文化、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遵义市敢闯、敢试用、敢为人先,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集中行政执法权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整合执法职能、优化执法资源,构建了横向基本覆盖政府组织部门、纵向直达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有效提升,促进了执法重心下移和社会治理质效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省司法厅就遵义综合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开展了调研,发现在改革过程中还面临机构人员编制属性不统一,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联动不够、行政处罚与日常监管脱节、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技术支撑不到位等瓶颈问题,并向省政府建议遵义市进一步优化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目前,遵义市正在就此事进行研究。

  因《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已经从国家最高立法层面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主体和决定方式,省司法厅在办理省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文件时将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专业技术支撑作为判断执法事项是否能相对集中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要因素,确保相对集中的执法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得住、用得好。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力量配备的建议

  随着城市扩容和文明城市创建需要,对相关执法工作的要求标准更高更严,执法队伍执法力量不足问题逐渐显现。

  据了解,司法部联合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性文件,待文件正式印发实施后,省司法厅按照文件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因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涉及机构设置、编制、人员等多方面的工作,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暂不改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要求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据此,全省根据省委关于“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予以规范”的规定,各市(州)完成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编制锁定和执法机构“三定”的制定工作。待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的相关政策出台后,省司法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从法治角度研究依法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建议,指导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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