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53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黄初俊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53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53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黄初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建设方面。
印发了《贵州省城市(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工程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系统规划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按照“厂网一体”模式运作,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二)污水治理工作管理体制方面。
在省级层面,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三定”方案,省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协助做好污水处理等相关工作,协调市、县水务部门接受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层面,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织工作条例》,明确“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所以,市(州)、县(市、区、特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由属地党委政府明确。
我厅就各地污水治理工作管理体制不顺问题,已多次向省人民政府进行报告。目前六盘水市、遵义市正在逐步实现管理体制一体化。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直相关单位督促指导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职履责,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提高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