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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0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刘志坚,李加洪,罗再龙,潘义英,周跃,梁斌,陈仕林,张天星,赵坤武,黄开军,唐永兰,刘大英,包璐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设立污水处理运营费专项资金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709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0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刘志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污水处理运营费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污水处理运营资金保障有关工作情况

  (一)污水处理运营费资金保障政策方面。

  在国家层面,2013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均明确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营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按期核定服务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在省级层面,2017年11月,省财政厅等5部门出台了《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费用纳入预算年度等事项予以明确:“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出水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2018年7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21年12月印发《贵州省城市(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对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资金保障方面

  通过统筹省级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般债券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予以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持续加强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保障力度。

  一是在城镇污水治理方面。2019年-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7.6亿元用于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及运营补助;安排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5.4亿元用于补助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18.95亿元、省级预算内投资0.35亿元用于支持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累计通过专项债券支持114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共计61.15亿元。2021年安排一般债券资金3.66亿元补助地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2年安排一般债券资金1.48亿元补助城镇污水治理工作。

  二是在农村污水治理方面。2018-2021年,省级财政安排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3.78亿元,安排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等2.68亿元,用于农村污水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以奖代补”等项目。2022年省级财政拟新增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三、下步工作打算和措施

  一是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及相关文件政策要求,持续督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推动各地将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时足额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二是继续指导各地做好省级发展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申报工作,同时,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三是拟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污水处理费调整征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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