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7号建议的答复
罗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供水工程专变转为公变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层面帮助协调供电部门将提水工程的专变转为公变进行管理”方面
为保障电网的安全,贵州电网公司遵照“客户资源无偿移交,设施复核技术标准,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客户服务能力”的原则,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资产移交管理细则》(Q/CSG2083008-2021)文件相关规定实施客户资产移交。且优先接受永久用电的住宅小区以及专线或专变用户具有公(共)用性质或占用公用资源的客户资产。
基于此,我们建议有专变转公变需求的农村供水工程专变用户明确移交主体,梳理资产情况,向属地供电企业发起申请,属地的供电局在接受申请后开展后续的技术审核、资产评估、签订协议、档案更新、增资入账等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专变进行接收,以便代表提出的建议得到更好的解决。
二、关于“省级层面帮助协调供电部门减免变损费,降低供水成本”方面
《供电营业规则》(2024)第77条明确规定: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当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容(需)量电费(按照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当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目前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国家及省发改委文件要求,此部分费用无法减免。
针对当前情况,我厅建议农村供水工程专变可以转公变的参照第一条建议执行;如不能转成公变的农村供水工程专变,我厅将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水费收缴工作,用于设备的维修养护等工作,同时贵州电网公司也可提供运维力量及优质可靠的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厅坚决服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积极做好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