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0号建议的答复
王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拓宽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优化岗位设置方面
近年来,为不断拓展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引导更多人才真正下得去、留得住、能发展,千方百计为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中心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人才、留住人才。采取的支持举措主要有:
(一)进一步优化调整岗位设置,不断拓展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发展空间
一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86号)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最高可设置比例达20%,中级岗位最高可设置比例达50%。二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和实行高级岗位“即评即聘”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吸引力。印发《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86号),对县(市、区、特区)、乡(镇)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事业单位在册在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调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占单位结构比例。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高级岗位实行“即评即聘”。三是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拓展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发展空间。2013年,我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在基层事业单位开展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此后,又专门印发《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可按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设置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控数,专门用于聘用取得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层一线包括医疗卫生领域人才发展空间持续得到拓展。
(二)切实发挥职称评审杠杆作用,大力引导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
一是对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县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乡镇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二是根据《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精神,对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是职称评审政策向基层倾斜。目前,正在会同卫健部门对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对正在执行的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业绩条件向基层倾斜,适当减少乡镇级需选取代表作参加评审的数量。四是制定出台《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从2012年起,对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考生划定省内合格线,在聘用时与国家级合格人员同等待遇。
(三)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进一步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
去年,我厅会同省卫健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出台《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突出品德首要条件,注重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评价,将“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登记表”作为申报依据之一,重点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让有真才实学、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同时,建立分级评价、分级使用机制,按规定调入上级医疗机构的人员,须按上级医疗机构评审标准重新参加评审。
(四)建“能上能下”竞聘机制,激发人才干事创业动力
近年来,我们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督促指导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始终坚持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不断建立完善的竞聘上岗机制,落实能上能下,按岗聘用有关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加事业单位活力。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已在能上能下机制建立上取得了较好成效。下一步,我们将引导和支持行业主管部门,针对行业特点及专技人才成长成才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能上能下”制度机制,努力盘活用活专业技术人力资源,助力事业发展。
二、在建立完善考核机制方面
建立完善考核机制,是全面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事业单位公益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迈进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纵深推进这项工作。
一是狠抓综合考核。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号)要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二是狠抓医德医风评价考核。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贵州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黔卫健函〔2022〕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把医德医风放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晋职晋级评价的首位,将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狠抓行业作风考核。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大型医院巡查,行业作风建设作为重要巡查部分占全体巡查内容的30%,通过巡查督促医疗机构将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作为个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纳入干部职工奖惩评价体系。四是狠抓执业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不断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