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总工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06号建议的答复
白利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体检费用存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专款专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职工体检和福利待遇的关心和支持,结合省医保局的有关意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总工会出台政策,明确职工体检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之一”的建议。经请示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工会法》关于工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精神明确:一是职工体检费属于单位(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事项,其来源为单位(企业)行政。目前体检工作虽大部分由各单位工会在承办,但经费来源和支出按行政规定执行;二是鉴于职工体检费的来源和资金性质,是否明确为工会职工福利之一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确定;三是从职工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发展角度,如行政有经费保障,根据《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工会竭力做好相关规定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二、针对“借鉴节假日职工福利发放标准的形式,省总工会应就职工年度体检费用标准进行广泛调研,或者授权各市州总工会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个年度体检费标准”的建议。通过各基层工会长期经办职工体检的统计和调研,结合我省具有相关资质的体检机构报价数据,目前我省职工体检常规费用标准约600-1500元,女职工和特殊工种略高;目前我省职工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单位(企业)给职工缴纳的工会经费合计平均每人在2000元年左右,保障会员正常的节日慰问活动、职工文体活动、困难职工帮扶等工会工作开展资金尚需行政大力支持,体检费用资金需争取单位(企业)行政另行补助。
三、针对“体检费用存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专项用于职工体检或者作为职工个人专项检查费用的补充”的建议。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规定:“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即在各类健康体检中心进行的检查检验项目,属于健康体检范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均不予支付。有的省份曾探索过用个人账户支付体检等费用,已被国家医保局叫停。我省在不突破待遇清单规定的前提下,在完善个人账户的支付功能上做了一些工作。目前,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仅可以用于代缴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和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还可以共济给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用于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贵州省总工会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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