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厅关于省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第49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黔应急议复字〔2025〕2号
省公安厅:
胡永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省应急厅高度重视,对照建议认真分析,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管理责任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工作体系”“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第八十九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等有关规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财政支出责任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号)“二、主要内容(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等有关规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善后费用扣除保险理赔、责任主体赔偿等不足部分,建议保持原经费渠道,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支出。县级人民政府确有支出困难,建议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争取得到上级政府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下一步,省应急厅将加强对事故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的跟踪工作,督促有关市州加强对县区善后处置工作的支持与指导,确保稳妥处置。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