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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高成春代表

提出的《关于落实和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资金及渠道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

一、关于“建议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损毁损失和人员伤亡,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或森林保险的责任范围”的建议

一是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保险责任应涵盖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截止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包公司均已陆续完成相应保险条款的修订,将野生动物毁损农作物纳入保险责任。二是《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其保险责任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索造成的财产损失”,未提及人身伤害;同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物为农作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相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范畴,两者功能定位不同。综上,暂时无法将人员伤亡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范围。

二、关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增加一定预算资金用于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损毁损失和人员伤亡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建议

根据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损毁损失和人员伤亡补偿事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予以支持。我局也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积极争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三、关于“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损毁损失和人员伤亡补偿资金每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本保护区的野生动物资源及实际发生损害事件情况进行年度资金和绩效申报”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为此,我局组织制定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21年2月5日印发。其中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我局正积极推动以市(州)为主体,统一购买商业保险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现黔东南州、黔西南州两地已开展试点,申报中央资金购买保险,根据中央资金规定管理资金申报和绩效。

四、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所辖自然保护区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以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县林业局负责,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建议

现开展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商业险试点的市(州)是按照国土面积进行投保,已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属于理赔范围。下步我们将积极总结试点成果,争取尽快全省推广

贵州省林业局   

2025627  

附注:主动公开    

(联系人:李程联系电话:8657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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