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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提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7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禁止九类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其中,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等最高或将罚款一千元。

  据悉,《条例》的制定,旨在规城市园林绿化行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禁止九类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在树木上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捆丝绑绳、架设线路;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树木支架、围栏、亭阁、雕塑、花坛、绿篱、园林小品等绿化设施;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损坏花草树木;在绿地内采石取土、排放污水、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焚烧物品;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在绿地内搭建、修建(构)筑物;在绿地内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在绿地内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大量引进外来树种不但增加了园林绿化建设成本,更重要的是可能造成有害物种入侵,破坏当地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地理气候条件,编制树种规划,优先选用适宜的乡土树种。因保持植物群落多样性和园林景观美化确需引进外来树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单位提出引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植物检疫和引种试验。

  此外,为节约成本,提高存活率,毕节市部分城市道路移栽的行道树是截头树,达不到遮阴避阳、绿化美观的效果。因此,《条例》明确,行道树应当戴冠移植,优先选用节水耐旱、浓郁常绿、树型美观、寿命长久、安全环保的树种。(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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