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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依法履职尽责,积极稳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扎实开展备案工作,完善备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有件必备。

报告显示,2024年共接收报备的各类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省政府规章5件,废止规章的决定1件,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和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2件;省法院规范性文件3件;市州人大决议决定2件;市州政府规章4件,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决定3件。

同时,建成使用贵州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实现数据库与规范性文件发布平台、备案审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规范性文件入库和备案进行监督提醒。截至目前,数据库现行有效的各级各类文件共计8652件,其中涉及2024年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文件均已按要求完成报备工作。



报告指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接收备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按照职责分工,将文件分送省人大相关专委会审查,做到有备必审。先后就17件规范性文件邀请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召开联合审查会、专家咨询会等进行研究,深入分析论证,进一步提高审查质效。

报告显示,有规章规定对职工违反规定提取公积金的,3年内不得提取、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查认为,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减损了公民权利。经与省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其向制定机关出具了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已作出修改。

有规章规定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业主未及时维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替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维修,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业主自治的精神和原则不相符,与《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电梯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经组织省人大相关专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邀请专家咨询论证后,已提醒有关部门审慎执法,并建议制定机关作出妥善处理,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值得一提的是,进一步畅通了备案审查民意表达渠道,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受理平台接收2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

有公民提出,有规章对省内调运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并对未办理检疫证进行省内调运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及处罚与国家行政法规和《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的规定不一致,需要予以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启动了修改程序。

有公民提出,有司法规范性文件规定法院离任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包含离任前属于事业编制或者工勤编制的在编人员,与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经审查认为,该竞业限制的范围超出了国家和省的规定,影响相关人员合法从业的基本权利,造成省内相关规定适用冲突。法工委联合省人大相关专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在听取制定机关意见后提出了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已经废止了该文件。

在开展专项审查方面,按照国家关于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部署要求,对报送备案的7件涉企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数据库建设“回头看”工作,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开展清理工作,有关制定机关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571件。(撰稿:人大论坛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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