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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守护者” 权利的“捍卫者”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义重大、干货满满、亮点纷呈”“要加快市(州)县两级出台的备案性文件的审查清理”“要对‘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各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督促力度,防止出现瞒报、漏查”“建议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导公民加大监督力度”……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履职尽责,积极稳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加强备案,实现有件必备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部署要求,我们扎实开展备案工作,完善备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有件必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智勇作报告时说。

《报告》显示,2024年共接收报备的各类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省政府规章5件,废止规章的决定1件,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和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2件;省法院规范性文件3件;市州人大决议决定2件;市州政府规章4件,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决定3件。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形式审查,对报备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报备机关纠正。持续推动有关方面将所有行政、监察、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成使用贵州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截至目前,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的各级各类文件共计8652件,其中涉及2024年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文件均已按要求完成报备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报告总结成绩全面客观,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明显。”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黄剑川建议,进一步强化“有件必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向社会公开等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督促备案责任主体提高报备意识,全面及时主动报备,减少和防止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


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主动审查;对有关方面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依申请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我们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说。

有公民提出,有规章对省内调运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并对未办理检疫证进行省内调运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省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及处罚与国家行政法规和《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的规定不一致,需要予以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启动了修改程序。

“在办理审查建议过程中,法工委充分发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作用,成立联合调研组,就公民审查建议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开展实地调研。邀请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同参与审查建议的研究办理。以书面反馈、当面答复、电话等方式妥善答复审查建议人,得到审查建议人的肯定。”姚智勇说。

有规章规定对职工违反规定提取公积金的,3年内不得提取、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减损了公民权利。经与省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其向制定机关出具了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已作出修改。

“备案审查工作做得非常好,既是法律的守护者,也是权利的捍卫者,充分体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履职是有力有效的。”张洁委员说,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始终坚持有件必备、有错必究的原则,在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公权力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能力建设,护航改革发展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以用促建优化数据库,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报告》显示,建设数据库、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和智能应用工具的一体化调度平台,通过调度平台实时调度各地区各单位文件入库、报备、审查工作,并通报文件迟报漏报情况。委托科研机构开展课题研究,重点研究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数据库更新管理工作等难点问题。

“过去一年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持续加强,数据库建设实现从无到有,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建议下步工作中,继续推进数据库智能化建设,结合业务需要,引入人工智能,为建设行业模型打好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李三旗说。

“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备案审查质效。”黄剑川委员建议,加快完善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运用,弥补人员不足的情况,提高审查能力、提升审查覆盖面和效率、增强审查透明度和公平性。

根据《报告》,过去一年,按照国家关于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7件涉企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数据库建设“回头看”工作,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开展清理工作,有关制定机关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571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项审查标准。”黄剑川委员说,备案审查程序性、专业性强,且涉及的领域广。市场公平竞争等审查在保证合法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合理性、适当性,增强协调性。

张美钧委员建议,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对上位法没有明确禁止,又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做法,给予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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