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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张军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常办秘字〔2025〕165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并积极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审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海事法院布局和组织结构更加健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海事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海洋强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提出,要完善海事审判体制机制,加强海事诉讼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海事审判队伍,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更好发挥海事审判服务大局作用。具体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是提高海事审判工作政治站位。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服务保障国家海洋事业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应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对我国海域依法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立足海事审判职能职责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二是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制度机制。要坚持精品战略,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海洋经济新业态带来的新型案件,总结具有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要高度重视涉民生海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海事审判透明度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要深入研究论证、稳妥审慎推进海事审判“三审合一”机制,健全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三是做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要提升域外法适用水平,健全海事争端多元化解机制,努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参与公约、示范法特别是航运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四是加强海事审判人才队伍建设。针对海事审判人才储备不足的情况,拓展人才招录渠道,保持海事审判队伍的稳定性、人才成长的连续性,推荐优秀海事法官到国际组织中任职,支持海事法官参加国际交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要优化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布局。

二、已采取的工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张军院长提出明确要求和工作部署,要求对照审议意见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作,克服困难、改进不足,持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海事审判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取得实效,努力为实现“十五五”目标任务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大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研讨会等会议上,张军院长就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对提高政治站位、完善海事审判工作、提高海事司法能力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海事审判条线认真学习审议意见,对照意见建议以及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的调研报告,检视海事审判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如下具体落实举措。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国家大局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贯穿到海事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把握海事审判工作的政治属性,深刻认识海事审判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服务保障国家海洋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海事审判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确保海事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一是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对我管辖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结外籍船员海上交通肇事刑事、民事系列纠纷案、国际海底光缆损害责任纠纷案,稳慎妥处多起涉制裁侵权纠纷案,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充分彰显我司法权威。

二是锚定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有力服务经济发展大局。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海商案件3.5万件,同比增长4.2%。找准服务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及时研究涉新兴海洋产业案件的新问题、提炼新规则。发布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7个,涵盖海洋能源勘探开发、新型海洋装备制造、海上风电事故处置等案件类型,为海洋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提供明确指引,以高质量司法供给助力海洋科技创新。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水上矛盾纠纷化解机制。2025年,人民法院审结船员劳务、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权益类案件6323件,同比增长35.6%;审结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海洋环境保护类案件127件,同比增长9.5%。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建成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以“海事法院+海事系统”为主体,联动多家单位,全面推动水上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快速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各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2025年调撤案件1.4万件,调撤结案率59%,同比增长25%。

(二)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制度机制

一是稳妥推进海事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继续深入研究论证、稳妥审慎推进对海上交通肇事犯罪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涉海刑事审判工作,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和成熟经验,立足审判实践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二是推进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布局优化。开展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调研工作,全面总结各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建设保障、案件审理情况及区位特点,为合理布局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奠定基础,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三是完善海事审判监督机制。优化海事审判接受检察监督机制,加强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在2025年邀请11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开展海事审判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形成有针对性的改进举措。

四是完善海事专业化审判机制。积极推进海事审判入库案例与法答网答疑工作,制定巡回审判工作细则,提高对下指导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建立全国法院海事审判业务定期会商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全面提高海事司法能力。依托全国“一张网”建设,开展海事审判模块的研发与应用,以数字化手段赋能海事审判提质增效。

(三)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一是助力港航船企提升涉外法律风险应对能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开展“造船业涉诉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交流等活动,强化对国内港航船企的合规与法律风险培训,促推国内造船标准格式合同的实践应用,为船企防范化解域外争议解决法律风险、改变“重订单、轻合约”经营模式提供规则指引。围绕我国商船海上安全问题开展深度调研,进一步提高海事执法司法能力。

二是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展示公正专业高效司法优势。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中外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两艘油轮碰撞后分别在中美两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我国海事法院更早促成双方和解并全部履行到位,外籍船东向美国法院撤诉。2026年1月,在一起15万吨级外籍油轮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中,厦门海事法院联动青岛海事法院扣押案涉船舶,通过线上线下调解促和,并依托移动办案系统终端迅速作出解扣裁定,仅用24小时化解该案,跑出涉外海事纠纷的“中国加速度”。上海海事法院推广管辖协议示范条款,当事人约定由其管辖的案件由2021年361件增至2025年712件;2025年外籍当事人在所涉争议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情况下选择由其管辖23件。

三是讲好中国司法故事,提升国际影响力。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涉“一带一路”建设等典型案例55个,发布中国海事审判(2022-2024)中英文双语白皮书,建强“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平台”、海事审判中英文双语网站,宣介中国海事司法理念与成就。中国海事审判正以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司法优势吸引越来越多的涉外海事纠纷选择在中国法院起诉。

(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

2025年12月15日,第八十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这是首部源于我国司法实践,由我国发起立法议题并推动规则制定的运输领域国际公约,将海运提单长期确立的贸易优势拓展至所有运输方式,有力提升了我国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中国海事司法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提供了实践样本,该公约已于2026年2月17日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数据库收录的中国司法案例增至59件。中国海事审判已成为推动国际海事规则发展的重要力量。

(五)加强海事审判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审判业务会商,举办全国法院涉外审判培训班、仲裁员与司法审查法官同堂培训、涉外审判讲坛,与高等院校合作,深化国际交流等形式,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选派海事法官参加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与国际法研习班、海牙国际法学院香港高阶课程等交流项目,拓宽国际视野,及时掌握国际法前沿动态。加大青年干警的培养力度,持续开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英人才推荐选拔工作,进一步建强海事审判人才梯队。

三、下一步持续推动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举措

新征程上,人民法院锚定高质量发展任务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目标,着力提高海事司法能力,持续加强海事诉讼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以更好发挥海事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用。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国之大者”。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将海事审判各项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司法解释、外国国家豁免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三),修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司法机制,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力维护我海外利益。

二是推动完善海事审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海事审判体系,全面加强海事审判专门管辖。研究制定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建设标准,加强跨行政区划派出法庭的“人财物”保障,对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布局进行统筹优化。研究构建符合海事审判规律和发展需求的审判质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适配的考核评价机制。依托“一张网”建设,提高海事审判透明度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是提升审判质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提高海事司法能力。制发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研讨会会议纪要,促进提升自由贸易港国际物流竞争力和通关便利化水平。研究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新型法律问题,及时总结裁判规则,进一步提升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规制非法用海、非法捕捞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推动渔业发展与资源养护平衡共赢。高度重视涉民生海事纠纷实质性化解,依托综治中心和水上“一站式”中心建设成果,提升治理效能、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提高涉外司法能力,增强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加快起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草案,制定海商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仲裁法司法解释,强化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海事纠纷协议管辖示范条款,为中外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解决纠纷提供便利。建设全国性域外法查明数据库,为人民法院查明域外法提供智能辅助服务,并逐步建成面向当事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公民和企业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支持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健全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服务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促推形成更多展现中国特色海事司法理念和发展成果的国际规则。

五是培养高素质海事审判人才队伍。健全海事审判人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机制,拓宽人才招录引进渠道,推动司法、科研、航运实务人才交流。强化海事法官“上船、入港、进校、访企”实践学习成效,扩大海事审判队伍培训途径,增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培养和储备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高素质海事审判人才。

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海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奋力推进新征程海事司法高质量发展,为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特此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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