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贵州省防洪条例(草案)》
【贵州日报】 作为一个洪水灾害频发的省份,我省大多数中小城镇防洪标准偏低、部分单位和个人随意侵占河道、水库工程老化失修、防洪投入不足等问题凸显出我省防汛抗洪工作的严峻,在昨日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委员们认真审议《贵州省防洪条例(草案)》,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1950年至2001年的资料统计,我省平均每年农田受灾295.33万亩,倒塌房屋1.2万间,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规模日益扩大,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防洪法》,根据我省洪水灾害具有突发性、季节性、插花性、周期性和容易成灾的特点,我省特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贵州省防洪条例(草案)》,推进防洪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在城市防洪规划方面,该《草案》将编制、审查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部门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起作为编制、审查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主体,对各自的防洪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案》还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洪涝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要求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要及时赶到现场,因此,《草案》规定: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杨磊 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