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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价格条例》正式出台 有关部门解读法规内容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价格条例》规范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永年介绍,其中两项重要内容值得特别关注。一是制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价格(如医疗、教育、水、电、气等),必须举行听证会。二是详细列举了目前普遍存在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都有具体处罚措施。

  立法背景
  省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由于价格的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规范价格行为的法规不完善,政府对市场价格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管理手段。
  省物价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省查处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逐年上升。一些地方和部门越权定价、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对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重了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2002年全省查处的2134件价格违法案件中,行政机关违法案件达399件;查处的价格违法金额4159.777万元中,行政机关违法金额达1497.788万元。
  同时,我省服务类收费价格指数一路攀升,2001年比1998年上升了42.7%。服务收费涉及医疗、教育、交通、水、电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容易形成垄断价格,需要加强管理。当前和今后政府的价格工作定位要由过去制定调整具体价格为主转向“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使政府对价格的管理符合国际惯例,符合WTO原则,实现依法治价。
  据介绍,从2000年5月起,省物价局就开始酝酿,于同年10月正式起草了《条例》文本。有关人士统计,历经3年半的时间内,已经大大小小地修改过93次之多,并25次易稿,才形成现在出台的《条例》文本。

  公用事业价格必须听证
  如法规第六条规定,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
  省物价局已于1998年制定了《贵州省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定暂行办法》,4年来,全省近半数以上的地(州市)、县在调整自来水、城市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煤气、电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时,都召开了听证会。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到2002年共举行价格听证会70次,参加的各界人士达3700人次。

  严禁17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条例》第十九条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17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如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与实际不符;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利用行政性垄断或者行业性垄断的优势,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强制性销售高价商品或者强制性提供服务,强制性收购或者变相压价收购;利用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哄抬物价、违反规定收费等等。
  省物价局局长陈仁贵介绍,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以“血本价”、“跳楼价”、“极品价”等为诱饵进行价格欺诈;以高报价高折扣的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抢占市场份额,谋求垄断,搞价格联盟、低价倾销;利用节假日抬高价格等。仅今年1至9月,全省各级物价部门查处的各种价格违法案件就有1743件,违法金额2757万元,经过处理,退还用户944万元,没收1514万元,罚款121万元。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永年说:“今年非典期间,市场上出现了部分商品哄抬价格的现象,针对此,法规专门做出了规定,禁止这种现象今后再出现。”
  法规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除被要求改正外,还要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将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利用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哄抬物价、违反规定收费,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40万元罚款。


                             (尹长东 聂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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