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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邮政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公共场所要设报刊亭

  金黔在线讯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邮政条例》规定,贵阳到省内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地之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必须在3日内送到,同时还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报刊亭。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贵州省邮政条例》。该条例规定,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地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在3至4日内送到;省会城市到各县城,则应在5日内送到。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收件人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条例规定,邮政信报箱(群)是城镇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应纳入建筑设计标准,并在竣工时验收。不列入设计内容,建设部门则不予审批。规定机场、车站、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地应设置邮筒、报刊亭、邮亭、阅报橱窗等设施,由邮政部门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占地4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邮筒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伪造、变造邮资凭证的,除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外,还可被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邮政企业及其员工如果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冒领、挪用用户款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等行为,邮政企业将被处罚1000元到3万元的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尹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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