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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修订情况简介》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完善议事制度  提高议事效率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也在不断创新。为了将人大常委会议事活动中的新经验、新举措进行规范,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本次修订涉及条文21处,在修订中对原《议事规则》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同时,增加了4条适应实践要求的新条款。
  一、修订的必要性
  《议事规则》于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这部法规的制定,对于规范和促进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制定了立法法,我省也制定了立法条例、人事任免条例等法规。《议事规则》虽经过修改,但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适时地对我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订和补充,使人大常委会议事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是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公民旁听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我省已开展了多年,这项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较高。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民主和法制建设,使本省公民能够更多地了解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情况,有必要在议事规则中对此进行规范,因此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省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2、关于会议的出席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其法定职责。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很大一部分均是兼职委员,在各自的岗位上还有一份本职工作要做。可如果经常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无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为了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既做好本职工作,又能安排好时间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的自觉性,同时提高议事效率,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议的出席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出席会议前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3、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办理的议案的处理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有关议案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办理,原《议事规则》对此未作规范。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办理的议案的操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4、关于议案修正案的提出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在对有关议案的审议中,主任会议、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全有可能对审议后准备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为了完善议案修正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扬民主,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增加一条对议案修正案的提出、审议和交付表决作出规定,内容为:主任会议、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的24小时前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和必要的说明。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5、关于审议意见书
  在以往的工作中,都是在常委会会后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整理成简报交政府或“两院”。为了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履职水平,进一步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和力度,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善,对于规范和促进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工委法规二处 李明德
                    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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