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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简介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规范安全技术防范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简介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22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构筑、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群众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为了达到安全的目的,加固门窗、增加守卫是最常见的传统的防范措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盗窃、抢劫、爆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各类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多样化,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传统的人防和物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安全需求,而以科技成果应用为内涵的安全技术防范,逐步成为满足社会安全需求的主要措施,并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由此而诞生,并迅速发展。由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亟需对其加以规范,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内容尚未规定,因此,我省出台该条例,是保障安全技术防范活动有法可依的需要,也是推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需要。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技防预警与服务、技防装置范围、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技防系统工程的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的界定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的活动。”具体来说,安全技术防范是以科学技术为手段,对设防区域实行预防性控制,是在传统的实体防护和人力防范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它以预防损失和预防犯罪为目的,将准确及时的报警信息,转化成为制止犯罪的第一时间,变被动防范为主动防范。
  对技防行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对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的管理。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系统。”
  二、关于主管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预防、制止、打击社会违法犯罪的专门机关,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为充分体现公安机关预警和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服务的职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报警网络的建设,形成多级报警格局,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技防预警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为了防止以权谋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条例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还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技防装置范围
  考虑到一些场所或者部位与社会公共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甚至恐怖袭击,不仅将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病性细菌、病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气、电力单位的重要部位;机场、大型车站、大型码头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星级酒店、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的主要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必须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为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对需要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没有规定技防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倡导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四、关于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管理
  安全技术防范的产品和工程管理都有其专业技术和特性要求,因此,除依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外,还应当有特殊的要求,以确保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应用效果。
  在技防产品管理方面,目前执行三种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和生产登记制度。条例规定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销售。经营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实行进货检查验证制度。
  在技防工程管理方面,一是对从业单位和人员严格管理:规定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接受监督管理;二是对技防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规定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技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技防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另外,为了保证技防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条例还对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二处 周 璐
                    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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