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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邮政条例》简介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邮政新的起点


  《贵州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邮政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1998年进行邮电体制改革后,我省第一部关于邮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邮政管理活动中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将为我省邮政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规保障和支持。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公用性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自1998年邮电体制改革以来,邮政部门既承担了管理邮政市场的政府职能,又承担了普遍服务的企业职能。针对邮电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邮政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规范邮政服务和邮政市场秩序,保障邮政的安全和畅通,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邮政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九条,对邮政工作总的指导原则、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保障措施、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邮政企业承担的邮政普遍服务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的同时给予邮政企业扶持与保障。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履行信件、包裹、机要通信、盲人读物、义务兵信件的寄递和汇兑、报刊发行等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如省会城市到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间互寄的普通信件,邮政企业应当在3日内完成投递;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3至4日内完成投递;省会城市到县城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投递;同一城市内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2日内完成投递。由于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广、义务重、亏损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扶持。因此条例在总则中规定邮政事业是社会公用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且又在第四章中专章规定了对邮政企业的保障措施,如邮政局(所)和邮政作业场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占地四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邮筒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减缴或者免收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邮政企业营业、运邮场所门前或者出入通道摆摊、堆物、停车,妨碍用户或者运邮车辆通行。
  二、对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我省的邮政设施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邮政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机场、车站、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邮筒、报刊亭、邮亭、阅报橱窗等设施,由邮政部门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邮政信报箱是城镇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应当纳入建筑设计标准,并在竣工时验收;未列入设计内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鼓励在未设置邮政信报箱的原有住宅区域的楼房设置信报箱。邮政信报箱的设置应当逐步向村延伸。
  三、明确邮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条例规定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市、州、地、县邮政主管部门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邮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邮政专营业务、集邮市场、邮政用品用具、集邮品制作和仿印邮票图案业务等实施行业管理。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邮政企业和邮政业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用户投诉查处制度;对邮政企业和邮政业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维护邮政市场秩序。
  四、保障人民群众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及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条例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邮政企业可以向用户收集名址资料,建立用户名址信息库;用户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并对所接收的所有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冒领、挪用用户款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贵州省邮政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邮政事业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法律保护、政府支持、市场激励、服务创新、技术进步、管理规范” 的新时期。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舒 丽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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