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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讯  12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我省林地管理工作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对依法加强我省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对林地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林地权属管理的登记发证制度,明确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确认临时占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非法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矿、采沙、取土、修建坟墓等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康生、副省长禄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提出了要求。



                    (贵州日报记者 肖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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