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条例》3月1日起施行
贵州日报讯 一些商家以“血本价”、“跳楼价”、“极品价”等为诱饵的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节假日和突发事件哄抬价格,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越权定价、自立收费项目等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今后将受到有效遏制。《贵州省价格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从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步智信、副省长顾庆金出席贯彻实施《贵州省价格条例》新闻发布会。步智信强调,2003年11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价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六个方面: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竞争要有序进行、政府定价要科学化、价格决策要民主化、价格监管要依法进行、坚持权力和义务相统一。
顾庆金要求各级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范围、程序以及中央和省定价目录,擅自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
(贵州日报记者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