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贵州日报讯 “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5月27 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对“黑中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人才流动等作出规定,并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例》定下“门槛”,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此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还需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例》同时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得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得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等行为。如违反将被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针对一些地方在招聘中对女性的不公平待遇,《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条件。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如何保障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