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6月1日施行
贵州日报讯 “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款专用票据,可以不交罚款,还可以举报;学生专车可享受优先放行的特殊通行便利。”4月1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历时3年的调研、起草、制定,《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3月30日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一是规定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在接送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为其提供特殊通行便利;二是规定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与常住人员相同准驾车型种类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是增设、调换、变更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四是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单位交通车临时停靠站和出租车入厕点;五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告知,但不得转嫁告知的成本费用;六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者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针对《道交法》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条例》作了细化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我省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对进入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以及行驶速度、通行、发生故障后如何处置,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高等级公路上如何进行施工、维修、养护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填补了我省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空白。
同时,《条例》加强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交通警察抄告执法,必须在清晰、醒目、完整、有效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路段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条例》还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结合我省实际,新《条例》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强化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
(实习生 刘婷婷 贵州日报记者 记者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