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
5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作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报告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报告指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后,法制委员会赴三穗县调研并召开省直部门论证会听取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
2021年5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
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对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除了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外,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条例(草案)》对支持和规范民族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进行了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条例(草案)》还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进行了规定,明确“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对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方法,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潮、监控体系。”“提供中药配送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中药配送的物流条件,配备专人负责配送,做好配送过程记录。”“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代煎、配送服务的具体规范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老年人康养服务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