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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社会经济发展的 “生命线” | 《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国家能源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 “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能源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施行,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2017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管道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 《办法》属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立法范围较窄,难以对一些制度特别是创制性规定进行规范,因此亟需将原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2019年10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能源局成立了 《条例 (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调研工作。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在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最终于2021年9月形成《条例 (草案)》。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作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以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刚作关于《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制定《条例(草案)》很有必要。”王凤友委员说。

  “《条例(草案)》中没有涉及到督促机制,应建立预防督促机制。”杨正万委员建议。

  苏维词委员建议,对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村落附近的管道,要定期进行维护、巡查。

  “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使内容更加符合实际,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吴跃委员说。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朝生说,天然气管道建设是企业行为,但地方政府责任重大,资金保障不够。建议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尽量利用人员活动较少区域,减少安全隐患。

  《条例(草案)》六章四十二条,结合贵州省实际,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原则、规划建设、运营保护、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 (草案)》明确搭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负责的管道建设和保护管理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领导职责,规定了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管道事故隐患整改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建设保护相关制度。《条例 (草案)》还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进行规定。

  《条例 (草案)》规定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管道企业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从我省实际出发,结合山区地理实际,坚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占用地方经济发展用地较平坦的区域,从源头上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管道保护的关系。此外,明确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信息化建设、救援队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规定。

  《条例 (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参考国家大法修改动向,将高后果区作为专章予以规定,体现贵州特色和工作重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高后果区政府包保工作机制,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分级分段包保,协调解决高后果区重要事项。二是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高后果区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区域,加强安全宣传,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三是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高后果区等级制定巡护方案,加密设置高后果区地面警示标志,加强高后果区管道保护技防措施,强化高后果区的应急管理。(作者:龙利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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