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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多彩民族文化融入群众美好生活 |《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作关于《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交融互鉴、包容发展和各民族相互依存、交往融合、共同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眼于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化、现代化、数字化、市场化发展,重点突出建筑、文艺、服饰、医药、饮食等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坚持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着重从资金、项目、产业园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创业扶持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期形成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的整体合力。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表彰奖励等作了规定。第二章保护传承,主要对保护责任制度和民族语言、民族建筑、民族医药、民族文艺、民族服饰、民族饮食、民族体育、民族节庆、风俗习惯、农耕文化等的保护传承作了规定。第三章发展促进,主要对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化、现代化、数字化、市场化传承发展以及政策扶持、招商引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推广等作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法规名称之所以确定为《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主要考虑到该项立法是基础性、综合性、促进类立法,目的是推动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在法规名称中突出“优秀”,有利于明确传承发展的对象和重点,彰显立法的鲜明导向。

  “条例所称优秀民族文化,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等价值,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主要包括:语言文字及记述、典籍,传统民居,民俗节庆,工艺美术,音乐舞蹈,民族医药,乡贤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其他优秀民族文化等。”《条例(草案)》明确了本条例规范的优秀民族文化的定性及其基本要素,以及本条例调整的具体对象和范围,有利于突出重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

  关于职责分工。考虑到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仅负责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经反复研究,《条例(草案)》规定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原生态是贵州民族文化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省区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并保留其独特性,突出并保有其核心内容、主要特色。《条例(草案)》强调,原生态保护与推动优秀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一致的,并不排斥在保有优秀民族文化核心内容、主要特色的基础上,对优秀民族文化的内容及其表现方式等进行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发展要求的创新创造。

  针对实践中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少、积极性不高、传承发展效果不好等问题,《条例(草案)》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加强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习所、实训站等开展传承活动,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以产业化、市场化方式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旨在引入市场化机制,明确产业化导向,支持代表性传承人既保护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又发展壮大相关产业,以更好地激励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作者: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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