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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路径与优化(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路径与优化》课题组

  二○一六年九月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5 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就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的立法领域看,立法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协调过程,让不同利益群体共同参与立法,是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统一的基本途径。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使立法更贴近社会需求,让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是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与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新时期的要求相吻合。

  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贵州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412家,执业律师4101人。同时,贵州省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扩容已迈入操作化轨道,地方立法需求大、任务重,立法力量需要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壮大。2015 年3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将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从原来的49 个“较大的市”扩大到284 个“设区的市”。2015年9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在《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中,确定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0月1日起,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通过相关路径设计和制度构建,充分发挥专业律师在参与贵州地方立法方面的作用,是贵州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相对独特的优势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律师既是法律专家,又是社会活动家。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律师具有法律操作与应用的实践方面的经验,了解法律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律师的服务对象遍及社会各行各业,他们最熟悉各阶层、各群体的真实利益是什么,了解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需求是什么。因此,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一些相对独特的优势。

  首先,与政府部门立法模式相比,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可以相对防止和避免部门利益对立法的影响。在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制定的实践中,多年来形成的由业务部门起草、然后立法主体批准通过的习惯性程序,使得一些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很容易夹带上本部门利益。这种因为立法机制和参与成分的缺失而缺少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极易伤害到法治的源头。而律师参与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摒除立法的部门利益问题,确保立法的正义性。立法本身就是利益的界定和分配,立法的过程就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过程。因此,立法者必须具有中立性才能把握好不同利益在立法中的协调。律师除去专业背景之外,更有着不代表任何强势部门与社会群体的客观中立,具有超然各种利益集团的中立特质。律师参与立法活动,不同于诉讼中对单个诉讼主体利益的维护,而是考虑到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或公共利益的保护。鉴于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之一为独立性,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因而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可以很好地破解立法中固有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两大难题,站在一种公允的立场,公正配置立法中触及的各种利益,避免局部小利益过分渗透立法过程,体现出立法机关拓宽立法渠道的创新实践,彰显立法程序摒除部门、部门利益的进步,确保立法的正义性。

  其次,与专家立法模式相比,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专家立法”的不足。“专家立法”是近年来立法的一种新趋势,有的立法起草项目由专家学者以科研课题的形式承担,各类立法的专家建议稿时有亮相,还有一些立法建议由立法部门直接委托给专家学者起草。专家学者参与立法所提的立法建议或专家建议稿,基本上能够遵循立法的规律,比较严谨科学。但与专家学者所拥有的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相比,部分专家的实践经验相对比较欠缺,可能带有从本本出发,脱离省情,疏离实际,过于理想主义或学究色彩,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局限性。这也是一些立法的“专家建议稿”受到诟病的主要原因。立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立法质量的高低,最终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检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是实践法律的重要群体。作为一线专业法律人才,律师时时能感觉立法水平高低和社会对立法的呼声,以及立法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同时,律师界聚集了一大批法律精英,他们不仅具备专业领域的丰富的理论知识,同时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更注重立法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这对于立法而言是尤为重要的。

  总结起来,比较而言,律师参与立法的实践优势,可以确保律师起草的法规草案可操作性也更强一些,这正好可以弥补地方性法规文件味和政策味太浓、可操作性差的弊端。律师参与立法的角色优势,表现在地位中立,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社会接触面广泛,律师角色容易为各阶层接受,立法条款较能体现多方利益平衡。律师是社会工作者,既没有行政权,也没有任何既得利益,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制定出体现各方利益、公正公平的法规草案。

  二、当前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主要路径

  近十多年来,国内律师在参与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有效推动和促进了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了部分立法部门和一些社会公众的认可。目前,律师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主要有以下一些路径。[1]

  (一)律师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立法活动

  律师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其参与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立法活动的重要途径。从课题组查找的资料看,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呈上升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律师的立法参与就比较辉煌,在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的662 名代表中律师有14 人,180 名委员中律师有9 人。1979 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1988 年全国人大代表中首次出现了律师的身影,实现了律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零”的突破。2000年,2900 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6 名律师。2003 年第十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实现了律师担任全国政协委员“零”的突破。2003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11 人,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4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共有1656人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8 名执业律师。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共有22 名律师代表和委员。同年,在全国各级人大中,律师代表超过800 人。2009年,有16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22名律师担任全国政协委员。2010年,全国四级共有3000多名律师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2年,有130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近3000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2013年,有130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 379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445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4033人。

  不少律师代表、政协委员借助代表等身份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一些立法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比如,在2014年上海市“两会”召开期间,该市21位市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提出议案、书面意见、提案和社情民意等74件。内容涉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自贸区内企业设立的前置程序”、“设立自贸区调解制度”、“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对带薪休假制度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和规范陪审员制度”、“制订儿童福利条例”、“打击伪基站”、“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等方面。建议内容涉及面广、内容深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再如,2016年8月,贵阳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中的主干力量由现任或历任省、市、区(县)各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构成。工作委员会将组织律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与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和立法后评估等清理工作,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涉及律师制度建设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等各方面的代表议案、委员提案和社情民意。

  (二)律师通过律师协会的组织参与地方立法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规则》,律师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立法:(1)按照立法机关相关要求,组织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律师对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受立法机关邀请,指派律师参加立法机关的相关工作;(3)接受立法机关委托,承担法律法规制订、修订的课题研究,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的律师协会建议稿;(4)对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主动组织律师开展研究,汇集行业意见、建议;(5)就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制定或实施中的问题,向立法机关反映律师意见,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等等。通过这些方式,一些法律法规草案通过律师协会征求律师界的修改意见,由律师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律师协会以组织的名义出具“立法意见书”,提供立法机关决策参考。比如,2005年,天津市律协接受天津市人大委托起草《天津市地方立法听证办法(草案)》(开创地方人大委托律师协会拟法的先河)。2006年,广州市律协接受广州市政府委托起草《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草案)》。2007年,重庆市律协接受重庆市人大委托起草《重庆市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草案)》。2008年,安徽省律师协会接受安徽省人大委托起草《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同年,广西律协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委托起草《漓江条例(草案)》。

  (三)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参与地方立法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立法机关有时也会委托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界的相关专业人士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比如,2001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人大委托,负责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成为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2004年,青岛两家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市人大委托起草《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草案)》。2006年,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市人大委托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同年,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2015 年,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些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有效地推进了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贵州律师在这一块上也有自己的相应实践和努力。2007年,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委托起草《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草案)》(这是目前本课题组所查到的贵州律师接受立法委托的最早案例)。2008年,贵州律师参与了贵州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委托贵州大学起草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相关立法工作。2009年,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接受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委托起草《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2014年,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投资促进局委托起草《贵州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2016年,贵达律师事务所认领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6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贵州律师的这些立法实践,进一步打破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有利于克服部门起草的局限性,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积极性,协调执法主体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提高立法质量。

  (四)律师通过担任地方人大、政府的立法咨询专家、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参与地方立法

  律师通过受聘地方人大、政府的立法咨询专家、法律顾问,收集相关材料,调研相关问题,完成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法论证。在地方人大立法咨询专家、法律助理方面,自200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尝试法律助理制度以来,海口、上海、成都、郑州、湖北等省市陆续进行类似的尝试,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相继聘请了一批律师担任立法咨询委员。律师作为立法咨询员通过直接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评估、立法中论证、立法后完善等立法过程,为立法工作“出谋划策”。在政府的法律顾问方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司法部在1989年颁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办理的事务范围。据《法制日报》报道,截至2015年8月,我国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3.9万多家。贵州、内蒙古、江西等省(区、市)普遍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吉林、浙江、湖北、湖南、海南已经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政府律师顾问团工作机制,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还组建了包括律师在内的立法咨询专家库。目前,政府规章的起草及可行性分析等基础工作大多要由政府部门来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的参与对有效防范政府规章违反“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情况作出了贡献。

  (五)律师作为公民参与地方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当立法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时,律师可通过直接上书和网络媒体等渠道发表立法意见。比如,律师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参与地方立法。据《法制日报》报道,据调研表明,截至2012年有近四分之一的北京律师向各级人大提出过立法建议。再如,律师通过直接上书参与立法。2006年,河南省10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建议取消暂住证。2007年,广东省周玉忠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质疑城乡同命不同价。2008年,张立辉、张兴奎、兰志学3位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统一“毒奶粉”赔偿方案。2009年,四川省李刚、罗毅2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酒后驾车入刑。2010年,四川省18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做出立法解释。这些律师直接上书的事例中有一些成功地促使立法机关启动立法程序。

  三、当前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宏观角度看,当前律师参与立法的制约因素很多,既受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治化水平、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又受政治决策者的心态和行为选择、律师自身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普通民众的支持和认可程度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过,总体上可以将当前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制约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外在环境问题

  当前还存在着不利于律师参与立法的多重制约因素,需要通过相关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律师参与地方立法路径。比如,律师在整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队伍中的比例横向比较仍旧偏低,存在人微言轻的状况,在参与立法过程中还不能够形成较高的呼声,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再如,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目前多数立法还是由部门起草的公权立法,也增加了律师参与的难度。又如,从律师立法建议的重视程度上讲,一些立法机关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并未就律师立法建议进行充分的研究讨论,律师立法建议采纳程度不高,甚至存在律师参与立法流于形式的现象。此外,律师参与立法工作很难得到立法部门的立法经费支持,或者即少量的经费支持,其与律师进行立法调研等活动的必要支出难以匹配。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已经成为一种立法的趋势和模式。如何通过相关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地方立法方面的作用,规范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是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所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制约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内在素质问题

  在参与地方立法方面,有些律师内在本身也存在种种局限,有些律师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参与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高。按理,律师要履行好立法职责,必须具备参与立法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以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福祉为己任的胸怀。然而,在实际立法实践中,为数不算少的律师存在着立法素质不够的问题,包括律师参与立法的经验不足,与人大和政府等实际工作部门接触不够深入,难以运用行政资源掌握全面的立法信息,时间、精力和经济报酬受到限制,立法调研难以深入和不够充分等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立法的质量。究其原因,大致在于律师行业目前对律师参与立法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缺位,对于律师参与立法工作,服务法治建设的意义和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参与立法工作的主动性不强,更多地将律师参与立法工作看成是律师工作的副业,在面对无经济利益或经济利益较低的立法工作时,大多持冷漠随意的态度甚至唯恐避之不及,律师立法团队协作更是不多。

  四、进一步优化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对策建议

  正如前文所言,律师参与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仅能够增强律师参与立法的意识,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而且可以促使立法机关创新立法理念,开拓和利用多种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实现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正化。

  (一)解决制约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外在环境问题的建议

  针对客观制约因素,要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尤其是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和看待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为律师参与立法积极创造条件,畅通律师参与立法的渠道,实现律师参与立法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1.吸收更多的律师进入人大和政协。需要破除律师参与立法的政治体制性障碍,疏通和拓宽律师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渠道,吸收更多的律师进入人大和政协。如果现阶段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现有的条件下还不能较大规模地扩大律师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比例,可以寻求替代方案,那就是人大常委会整体上可以考虑聘请更多的律师担任立法咨询委员;或者为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聘请更多的律师担任专兼职立法助理,让立法助理协助人大常委会委员更好地工作;或者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好地承担立法工作。

  2.重视并推动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可以适度限制政府部门参与立法模式的适用范围,加大律师参与立法模式的推广力度。律师参与立法因其特有的优势能够更好地承担起草立法草案的责任,更应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进一步把律师直接起草或接受委托起草法律草案等制度化、法律化、长期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等承担实施,以便各尽所能,发挥特长。

  3.强化律师参与立法的回应机制。当前,公布法规、规章草案的实际效果似乎不明显。究其原因大致在于,一方面民生、民情、民意沟通、对话环节缺失,使公布草案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也使大众对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诚意产生忧虑,甚至某种程度上消磨其立法参与的热情。因此,为扭转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应搭建沟通平台、建立平等对话机制,在草案公布内容、范围、参与方式标准化基础上,对律师等群体关切的立法事项进行平等对话,给予应有的回应。

  4.逐步落实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经济保障。吸引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固然离不开律师的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但立法经费过低或者无立法经费的现象,也可能会导致律师立法调研不充分,从而影响到参与立法的质量,并且长期无经费资助或少经费支持,也可能会影响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建设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制度架构,加大经费保障。立法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精神建立完善政府有偿购买法律服务相关制度,为律师参与立法工作提供经济保障。

  (二)解决制约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内在素质问题的建议

  针对主观制约因素,律师群体自身也要从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高度,增强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增强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生活的热情,夯实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增强公益服务的意识和参与立法的能力,积极有序地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1.把握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重要性。传统的律师工作主要局限在司法领域,通过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律师参与立法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律师基于其态度中立、法律专业性强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等优势参与立法活动,在提升立法公正性、专业性和实践操作性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需要转变“不关注立法,只专注司法”的传统观念,要认识到律师参与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做到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在认识到律师参与立法的重要性之后,还需要激发律师参与立法活动的主动性。律师参与立法活动,一方面要树立政治意识,正视自己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积极投身到国家法治建设中去,推动立法进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律师也要转变工作方式,由一味的被动的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务转变为主动参与立法活动,主动通过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供调研报告、情况反映、立法建议,反映在律师实务中发现的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力争通过参与立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3.践行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中立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随着数量众多的法规、规章需要立、改、释、废,部门争权、条块诿责、地方保护的现象或许会更加突出。律师具有天然的中立性,不能服从于任何一个立法组织的单方面需求。当律师实际受托从事地方立法的时候,就必须首先坚持第三方的中立立场,并致力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上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注重让权力为权利服务,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立法不公。

  4.贯彻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务实性。律师参与地方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立法成果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前面谈到,比较政府参与立法和专家参与立法,律师参与立法的最大优势莫过于律师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对法律运行问题及弊端的了解以及对解决对策的长期思考。正是这一优势,要求律师在参与立法活动时,首先要从司法实践出发,要充分结合自身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司法实践需要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具备实践操作性的立法建议,体现出律师参与立法的独特作用。

  5.体现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团队性。从常见的形式看,在委托立法和立法论证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只邀请个别律师参与立法讨论活动,但由于立法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仅依靠个别律师很难对立法事项进行客观全面地把握。律师参与立法需要组成律师立法团队,由专人负责相关法律检索查阅、立法事项调研等工作,同时由律师团队对立法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和实践操作性进行研究讨论,对提出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的论证,最终由律师团队提出较为全面客观的立法建议。通过团队协作参与立法,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个人视角的局限性,提高立法建议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苏东海等:《地方立法权扩容律师大有可为》,载《法治论坛》(辑刊)2016年第2期。

  2.陈赛男:《律师应做立法参谋执法帮手》,载《浙江法制报》2015年8月25日第2版。

  3.顾晓红:《“律师参与”促立法“去部门化”》,载《联合时报》2014年12月26日第2版。

  4.石东坡,余凡:《“后体系时代”律师的立法参与问题》,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2期。

  5.殷啸虎:《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路径》,载《上海律师》2012年第11期。

  6.王中华:《当代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的途径、制约因素及其完善机制研究》,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7.李艳波:《建立我国律师参与地方立法辩论制度的探索》,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课题组顾问:

  吴大华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研究员

  汤会琳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正厅长级)、教授

  课题组组长:

  王 飞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课题组成员:

  朱 山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吴月冠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兼职律师

  胡长兵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张 可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兼职律师

  孟庆艳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兼职律师

  贾梦嫣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兼职律师

  杨海晶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硕士

  [1] 在分析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路径这一问题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本研究报告所言的律师参与地方立法路径不包括这种情形。这是因为,在本课题组成员看来,这种情形下,被招录的律师已经成为公务员系列中的立法工作者,按规定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已经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兼职,即已经不是律师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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