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开展执法检查的学习与思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这部高质量的法律聚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反腐败斗争工作掀开了新的篇章。
监察法与过去的行政监察法相比,最大的亮点在于建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并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保证纪委实施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合法性,强化权力监督消除真空地带。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了长期想破解而未破解的法治难题,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衡,进一步提升了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为什么要对监察法开展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了解和掌握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监督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体执法工作情况、检查法律确立的制度规定落实情况和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人大工作的责任所在、职责所系、使命所然,执法检查的过程就是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体现了人大工作的政治担当和行动自觉。
——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由宪法决定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监察委员会实施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性原则。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样,都是行使国家职能的专责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体现公权力运行受监督的法治原则。我国宪法将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确定为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必须以法律和制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防止公权力滥用和对私权利的侵犯。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执法监督机关,监察法不仅明确了权力的任务和目标,也对权力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作了界定,体现了公权力运行受监督的法治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
——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反腐败规律的客观要求。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体现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是从国情出发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大制度创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长期以来反腐败斗争规律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 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运行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不仅能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心,更有利于发挥监察委员会监督功能。
——人民代表大会对监察委员会监督,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监察法开展执法检查需要研究、探索的问题
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全国人大工作机构作相应改革,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将原来的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加了监察立法和监督职能,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联系的部门也作了相应调整,进而实现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的全覆盖,其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更加高效。作为新更名的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由于新监察法刚颁布实施不久,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执纪工作如何开展监督,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作进一步探讨。就目前看就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还存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一是机构设置上下不统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地方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限、程序,还需要《监督法》作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向地方各级人大报告工作中应报告哪些内容也需要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三是对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经验不足存,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差异。地方各级人大在以往的监督检查中,主要是针对“一府两院”执法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涉及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监督检查甚少,因而存在对监督执纪工作监督检查的经验不足和认识上的差异。一句话说来,人大对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监督是人大全新的领域,还处在研究和探索阶段。
对监察委员会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应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
——研究和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就此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根据职责开展监督,监察法第十一条对监察委员会职责已作规定: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四是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五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六是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就是要依照规定,依法围绕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什么的问题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完全一致,必须依法依规监督,把依法按程序监督作为根本原则,切实保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还应该强调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事后监督而非事中监督。在监督中,必须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必须牢记集体行使职权原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
——研究和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监察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就人大监督工作而言,人大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项内容。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一委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法律监督主要内容:一是立法;二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发现违法和不适当的予以撤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既是一种工作监督,又是一种法律监督,具有双重监督功能。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项内容结合起来,围绕监察法规定的某一条款落实或某一专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如:可以对监察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针对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如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是否开展了廉政教育”这一专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是否进行了问责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
总之,执法检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性、事后性、权威性。人大对监察法开展执法检查,就是要了解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把监察法的法律权威立起来,让法律禁令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让法律制度的牙齿互相“咬合”,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和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使人大监督转化为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力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把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在监督中体现新作为,在支持和服务中获得新成效,以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实施法律监督的创新性探索,最大程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者史红伦 系六盘水市人大监察司法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