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张 平
副主任委员:袁 健(女,侗族) 黄剑川(侗族)
委 员: 李桂春(高山族) 夏 虹 黄 曼(女) 戚玉峰 彭 龙 侯美传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12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按照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实行分工。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二)拟订和审议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决议和命令;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
(五)审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调整方案;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七)联系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财政经济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委托上述机构进行调查研究;
(八)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办对国家经济法律草案征询意见的工作及其他事项;
(九)联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对口委员会,交流经验,互换资料,开展友好往来;
(十)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会办公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将会议日期、议程等内容通知委员。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经批准外,不得缺席会议。
委员会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
视工作需要,可以通知有关委员会或省财政经济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审议议案和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充分讨论,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对会议的议题提出建议,提请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后一周内召开。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拟订提请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落实常务委员会安排的视察活动和委员会专项调查工作,听取委员关于专项调查的汇报。
第四章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常委会交付议案的办理
第十一条 召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立案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议案提出办理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议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并决定是否将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对于在办理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拟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草案。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对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要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由其负责人作出说明;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上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计划草案以及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对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计划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要向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出说明,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
第五章 法规案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和全省财政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经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方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后的属于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视情况印发不同范围征求意见,并就其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六章 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全省财政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年度内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的计划建议。
第十八条 凡省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属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报告,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认为有必要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对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信贷规模和结构、重大建设项目等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联系省财政经济工作部门。就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政策、情况,参加省财政经济部门的重要业务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省财政经济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工作或吸收其参与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七章 质询案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委员会在审议质询案时,可通知提案人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质询机关在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委员会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时,可通知提案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后,多数委员认为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