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朱新武
副主任委员: 马继红(仡佬族) 韩卉(女) 王先宁
委 员: 王碧海 龙黔清(女) 李 白(苗族) 郭子仪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12月2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不适当的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审议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提出审议意见;
(五)参与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调整方案;
(六)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批准并负责答复;
(八)听取属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九)研究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专题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会议所作决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委员会提出的各种审议报告,一般只写经表决后通过的意见。经本人要求,也可以将不同意见一并写上。
第八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在委员会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由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书面通知及有关文件、资料送交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议案后,因情况变化,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表决前,可以撤回议案。
第十二条 受质询机关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如果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有关提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和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决定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研究和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以及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名单;
(三)研究和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计划;
(四)领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可以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向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要求列入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是否列入议程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并向提议人说明。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题研究小组,对有关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组织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在当地工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本省政协有关单位和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口部门的联系,交流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可以召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
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必要时,举行联席会议,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活动;对重要问题联合组织调查;参与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
委员会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它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委员会通过办公室编印的刊物,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提供信息、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