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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向忠雄(土家族)

副主任委员: 任永胜  石松江(女,苗族)  管  群

委  员:  邓  笑(女,苗族) 邓家富  刘  波(仡佬族)  苏维词(苗族)  李必勇   张立异(女) 陈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12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及其说明;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质询案,并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报告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

(七)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八)参与审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九)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加强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听取汇报,参加重要业务会议,了解情况。

第六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要同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保持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应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对口委员会联系,交流经验,开展友好往来。

第八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第九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将开会日期、会议主要议题通知委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充分讨论,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二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举行会议,是否邀请与会议内容有关方面的代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需要讨论涉及到其他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经征得有关委员会的同意,联合举行会议。

第十四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要作好记录。需要时,要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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