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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掌中宝 | 哪些事项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不属于本省有关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三)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六)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七)没有实际内容的;

(八)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反映全省和本区域内的实际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建议可以1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1人提出和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参加联名的代表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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