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3月29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形成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车站、机场、广场、城乡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功能、用途或者妨碍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将其用于与之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公共文化设施迁址另建,原有设施继续保留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鼓励其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化馆、公共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向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利用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还规定应当发掘利用我省丰富文化资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支持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张婷 赵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