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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科学保护气候资源环境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是3月30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明确的。

  由于气候资源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当前新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对保护气候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气候资源保护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气候资源利用统筹规划不够,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投入不足,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主要措施,科学保护气候资源环境,为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明确了立法原则,理顺了管理体制,规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趋利避害、合理利用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将这一规定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草案》全部内容。由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草案》明确了政府领导与协调职责,确定了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的职责,形成在政府领导下,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气候资源不仅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力度,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举措,《草案》规定了如何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重点对气候资源的保护措施—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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