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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违法搭建的注意了!重庆拟立法治理47种不文明行为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城市是我家,文明靠大家。如何治理城市不文明行为?

  7月28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由总则、培育与践行、褒扬与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组成,共60条。

  条例草案明确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陈彬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义务性文明行为,是个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不文明行为,应当被依法治理。

 

  重点治理这47种义务性文明行为

  1、公共秩序

  ●故意裸露身体,扰乱公共秩序;

  ●高声喧哗,说粗话脏话;

  ●抢占、霸占座位,扰乱公共秩序;

  ●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时,不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发生突发事件时,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2、公共卫生

  ●随地吐痰,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在车站、街道、厕所、小区等公共场所张贴或涂写小广告;

  ●随地便溺,破坏公共场所卫生;

  ●患有传染病或有疑似症状时,拒绝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社区文明

  ●违法搭建,侵占通道;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在阳台、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危及他人安全;

  ●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进行装修装饰、娱乐健身、聚会聚餐、熏制腊制品、餐饮服务等活动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饲养宠物扰民,不按照规定办证、检疫、套绳、清理粪便。

  4、文明出行

  ●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跨越隔离设施;

  ●停放车辆时,占用消防应急通道、盲道、残障车位;

  ●驾驶车辆不礼让行人、优先通行车辆,加塞抢道,向车外抛撒物品;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给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

  ●不规范使用、停放互联网租赁车辆。

  5、文明用餐

  ●浪费食物,酗酒;

  ●违法食用野生动物;

  ●聚餐时,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分餐制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6、文明旅游

  ●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

  ●损害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破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环境卫生;

  ●违规采摘、采挖景区植物,违规伤害动物、向动物投喂食品;

  ●违规野外用火。

  7、文明观赏

  ●妨碍演出、比赛,让乱观赏秩序;

  ●破坏场馆设施、展品、环境卫生。

  8、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

  ●浪费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违规排放污水废渣、露天焚烧杂物、燃放鞭炮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举办婚礼、寿礼、葬礼等活动时铺张浪费;

  ●参与、纵容黄赌毒、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9、文明上网

  ●制造、传播网络病毒;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暴力、低俗等不良网络信息;

  ●窥探、传播他人隐私。

  10、文明校园

  ●歧视、侮辱、猥亵、虐待学生,或者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教师职业规范的行为;

  ●侮辱师长、欺凌同学等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

  ●损害校园宁静、安全的行为。

  11、医院文明

  ●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侵害患者的权利;

  ●采取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谩骂医护人员等过激行为;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12、家庭文明

  ●不孝敬长辈,不履行赡养义务;

  ●夫妻之间不互相忠实、尊重、关爱;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溺爱、放纵子女。

  受鼓励的文明行为(权利性文明行为)

  没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实施下列文明行为的,应当受到鼓励:

  ●见义勇为,紧急救助;

  ●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无偿献血;

  ●参与修桥铺路、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在公共场所配备相对独立的母婴室,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参与文化体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参与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不文明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

  陈彬介绍,条例草案设计了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曝光等行政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在不能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如何让行为人承担与其行为后果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的实践难题。

  条例草案规定,行为人同意参加公益服务以弥补损失、挽回影响的,负责调查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由行为人参加四至八小时公益服务的行政措施。公益服务的方式,应当与行为人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相适应。

  行为人多次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的,负责调查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其违法实施行为的情况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等。

  若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负责调查处理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公开曝光的行政措施,但条例草案明确,公开曝光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并应当保护行为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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